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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原标题: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

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管理办法1、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3、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就是列入中央预算的,有中央直接划拨资金投资的基建投资项目,这个应该有中央国务院的核准批文,单位有中央划拨资金的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企业要编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表。

4、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

1、法律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优化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预算,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激励社会投资的积极参与,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制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除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轻工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重工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审批外,其余项目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特区可以自己审批。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5、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法律分析: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其次,该办法对监管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它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程管理,为不同监管主体设计了具体的监管程序、内容和实施方式。同时,它还特别强调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利用,提倡在线调度和视频监管,以提升监管的实时性和精确度。

4、法律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6、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规定严格要求,以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合规性与有效性。首先,所有项目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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